杭州大律师讲述 离婚又再婚,如何确定“夫妻财产约定”的效力?
时间:2022-12-08 09:15:25离婚和再婚,两个协议有不同的财产归属协议。涉案财产权属如何确定?接下来将由杭州大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,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杭州大律师一起来看看吧!
李先生与吴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。2016年,双方在昆山各买了一套房产。2018年,两人协议离婚。离婚时约定昆山的房产归李先生所有。当时物业还没有办产权证,于是约定一个月内由吴女士配合办理手续。离婚后,吴女士不配合办理手续,房贷由李先生一人偿还。
2019年,他们复婚。两人再婚时签了协议,约定昆山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此时他们仍未领到房产证,房产已登记在开发商名下。之后两人又发生矛盾,夫妻关系紧张。李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吴女士与开发商合作,将昆山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。吴女士认为,再婚时双方已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不归李先生个人所有,故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。
杭州大律师提醒大家夫妻财产制的约定,是夫妻为了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,自愿选择的对夫妻财产关系具有普遍普遍约束力的夫妻财产制度。他们只能在分别财产制、一般共同制和有限共同制中选择,最后的结果是婚前或婚后的财产要么归共同所有人所有,要么归原所有人所有,因此不是对某一个或某一特定财产所有权的约定。
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。比如,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一方婚前财产为一方配偶财产等。这种情况下的再婚协议,可以看作是对特殊财产即财产所有权的单独处分,不涉及夫妻财产制的选择。
另一方面,该房产根据双方离婚协议归李先生个人所有,属于李先生再婚后对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,第一次离婚后该房产的按揭贷款也由李先生个人偿还。因此,即使李先生在再婚时作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承诺,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婚内赠与。
杭州大律师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同意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同意按份共有的,属于夫妻财产赠与协议。赠与人在赠与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配偶主张履行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处理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58条的规定,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。本案原被告再婚后,涉案房产未过户至吴女士名下,现李先生明确要求将房产从开发商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,表示不再履行赠与承诺。故吴女士不同意将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主张,不能成立。该案判决后,吴女士不服,上诉至南通中院,二审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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